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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9-21
2019-09-21 第07版:理论与观察 【字体】大 |默认 |

粮食库存财务检查常见问题及建议

作者: 殷丽丽 来源:粮油市场报 字数:2827
    企业要制定储备粮管理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规范粮食溢余损耗管理,严格责任认定;加强动态储备政策研究,形成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管理效能。
    2019年全国迎来第三次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大清查不仅仅是对纳入清查范围的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的检查,还要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近几年,笔者多次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了企业在执行政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代表性问题,现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相关问题并对企业加强管理提出建议。
    
常见问题
    部分储备粮管理较差,甚至违规操作
    近几年,粮食市场形势严峻,尤其是稻谷的购销价格倒挂,导致轮换压力较大。对于轮换采取费用包干模式的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因为轮换亏损较大,陈粮轮不出去,新粮轮不进来,导致部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直接退出代储,还有部分地方储备粮企业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执行轮换政策。一是提前擅自动用储备粮。轮换文件时间在后,而实际动用在前。二是没有按规定品种、等级轮换。检查发现有企业串换稻谷品种,应当轮入早籼稻,实际轮入中晚籼稻。三是轮换超架空期问题。中央储备粮2017年、2018年超架空期轮换现象比较普遍,超架空期形成在前,国家有关的文件批复在后,实际上国家相关文件相当于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认可。还有部分地方储备未轮报轮,以及轮换超架空期现象。
    
粮食损耗溢余责任不清,形成账外小金库
    一是部分企业对于何为粮食损耗,何为粮食溢余,界定不清晰,有企业库点粮食少了,就定为损耗,粮食多了,就定为溢余,缺乏责任认定,部分企业甚至通过增加或减少粮食单价来隐瞒不合理的损耗或溢余,储备粮轮换政策和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不到位。二是因为这两年粮食质量较差,各地水分、杂质扣量    差异大形成的粮食溢余,各地粮权界定不清晰,对于政策性粮食产生的溢余,错误地作为企业商品粮入账。三是部分企业对于溢余粮食的销售没有通过收入成本结转,存在隐匿收入甚至形成账外小金库的情况。
    
动态储备管理不规范,影响调控功能发挥
    检查中发现的动态储备粮油存在的问题,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主要包括:一是粮权概念不明确。有的地方政府拥有动态储备粮的粮权;有的地方政府在合同上标明拥有粮权,但在实际管理上企业对合同约定粮权认同度不高。政府不解决贷款资金,只给企业定额补贴。由于资金由企业自筹,粮权依然属于企业,在应急保障时,可能出现调不动、调不够的情况。如有些代储企业的实际库存并未达到最低库存量的要求。部分委托企业将不属于本企业粮权的动态储备粮油反映在本企业的财务账上,造成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失实。二是承储企业资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动态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普遍较差,可选择的代储企业少,企业的仓储条件、财务管理规范性、人员素质和抗风险能力都亟待提高。
    部分市县签订的代储合同不规范,有些明显有失公允甚至不合法。三是监管不到位。根据国有粮食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成品粮代保管、轮换协议》,应定期对委托代储点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代储点每月报送轮换情况,但委托企业未定期对代储点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的监管记录不全,也没有各代储点每月报送的记录。
    
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状况反映不实
    一是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的三账核对流于形式。部分企业财务账没有反映分库点的辅助账,特别是国企改革后,很多粮食企业都是一企多点,财务集中核算,但是从财务账    上无法准确反映分库点的轮换、购销以及库存变化情况,说明会计核算不够细化,三账核对流于形式。二是补贴计提不准确。部分企业因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税收筹划等因素,对上级的政策性补贴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会计核算不规范。三是政策性业务没有做到专账核算。部分企业政策性业务的收支账目和其他粮食经营业务的收支账目没有严格分开,购销资金未将政策性和自有资金严格区分,部分储备轮换业务没有通过“轮换粮油”科目,无法准确及时反映储备轮换的情况。
    
相关建议
    制定储备粮管理措施,降低风险隐患
    企业一要严格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履行批复程序,维护轮换工作的严肃性,轮入和轮出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杜绝储备粮轮换的随意性。二要制定和实施粮食库存业务管理操作流程,完善各业务环节账务处理相关手续,强化政策性粮食收储定点、收购、验收、储存、销售等方面管理措施,切实做到账务资料完整,日清月结,准确反映管理业务真实情况。三要严格内控制度,优化运作机制,建立储备粮库存实物、账务和资金的控制关系。适时从企业收益中提取并建立储备粮轮换风险金,专门用于弥补轮换中产生的价差及资金亏损等。
    
规范粮食溢余损耗管理,严格责任认定
    一是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人为违规违纪现象。二是对粮食溢余,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要求,对于数量过大    的,要进一步核查水分、杂质扣量有没有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
    三是企业应严格责任认定,规范财务处理。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结转来明确溢余或损耗的责任认定,弥补政策性库存的短缺或增加政策性库存数量。同时,明确政策性库存所产生溢余的属性,对于费用包干模式的储备粮形成的溢余,销售产生的收益应该归属于企业自有的销售收入;但是对于财政兜底模式的储备粮或者托市粮、临储粮,形成的溢余销售收入应归属于地方或中央财政收入。
    
加强动态储备政策研究,形成长效机制
    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动态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管政策的研究,结合动态储备管理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动态储备粮油的粮权属性、管理模式和监管政策,并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建议委托企业应分类对成品储备粮油进行管理,对于自有粮权的动态储备粮油,应参照原粮储备的管理模式;而对于粮权属于代储库点的动态储备粮油,不在委托企业财务账上反映,但财务上应设置备查簿。同时实物、统计、财务应联合加强对代储库点的监督管理,确保动态储备粮油的推陈出新和地方储备粮应急调控功能的发挥。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管理效能
    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性粮油有关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开展工作,对政策性粮油财务收支账目应通过设立财务辅助账进行独立核算,对一企多点的粮食购销公司,应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强化对所属库点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实现财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政策性补贴核算,对政策性补贴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计提,并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列入营业利润项目中的“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严格分清本期收支与上期收支的界限,严格分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界限,坚决反对做假账,不得乱挤、乱摊、乱列、乱提,不得估报、虚报、瞒报,制止随意性,防止人为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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